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枪手代考罚5000元
记者了解到,《条例》适用于高考、自考以及国家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教育考试,如英语四、六级考试。另外,还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作弊取得证书将被注销
除了首次将雇“枪手”考试、出售试题等6类行为明确认定为考试作弊外,《条例》还对作弊行为给出了明确的处罚条款:考生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弊行为的,当次考试科目成绩无效,已被录取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已取得合格证书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条例》同时规定,在校就读的学生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弊或参与作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作弊或参与作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或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处罚“枪手”有了标准
《条例》规定: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和由他人代替本人参加考试的作弊行为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同时,有组织人员替人考试,或利用通讯工具组织、策划或实施传递试题、答案等考试信息行为的,传播、出售保密期内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由市教育考试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由警方对作弊工具实施查封、扣押并依法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适合残疾人专业提前公告
《条例》规定,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要进行公示。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行政监察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追究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负责人员的行政责任。
《条例》对于炒作“高考状元”的规定也进行了修改,取消了直接的处罚,而是规定,不得擅自向社会公布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
《条例》规定:市教育考试机构、招生学校和单位对不适合残疾人员报考的专业,应当在报名前15日公告。
中考也可参照处理
《条例》是我国首部国家教育考试地方性法规,适用范围为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教育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及国家教育考试的也适用该《条例》。
市教委负责人表示,尽管中考不是国家教育考试,但仍可按《条例》精神处理相关问题。即将在10月开考的全国统一成人高考,将严格按照《条例》实行。
《条例》对教育考试机构及考试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造成的损失,可申请补偿或依法提出经济赔偿。如果当事人对教育部门或考试机构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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